指南
电子发票与外国供应商:谁开具发票?(跨境)
更新:2026年11月8日 事实已经独立核实。
简介
您的企业向外国供应商购买商品或服务。在电子发票系统中,核心问题是:谁开具电子发票 — 外国供应商还是作为买方的您?
本文说明当外国供应商不在 MyInvois 上开具电子发票时马来西亚买方的作用、当前豁免门槛,以及强制阶段的时限。
外国供应商无法开具时,谁开具电子发票?
MyInvois 技术文件的基本原则:外国供应商不在 MyInvois 系统上开具电子发票。相反,马来西亚买方开具自我开票(self-billed)电子发票作为替代。
也就是说:如果您向外国供应商购买,开具电子发票(self-billed 类型)的义务在于作为买方的您,而非该外国供应商。
当前豁免门槛:RM300万
根据电子发票指南 v4.8(s.1.6.1(e)):年营业额/收入低于 RM300万 的纳税人通常免于开具电子发票 — 包括 self-billed。
尽管如此,如果纳税人出现以下情况,此豁免不适用:
- (a) 拥有非个人股东且营业额 ≥RM300万;
- (b) 是营业额 ≥RM300万 的母公司的子公司;或
- (c) 拥有营业额 ≥RM300万 的关联公司/合资企业。
第 4 阶段:自 2026年1月1日 起强制
指南列出了强制阶段(附表 16.1):
- 第 4 阶段(营业额 RM300万–RM500万) — 自 2026年1月1日 起强制。
- 宽限期 — 直至 2027年12月31日。
- 罚款执法 — 自 2028年1月1日 起。
RM10,000 规则
自 2026年1月1日 起:任何超过 RM10,000 的单笔交易不可合并,需要开具单独电子发票。
指南状态
电子发票专项指南 v4.9 于 2026年9月7日 发布,取代 v4.8(2026年7月7日),并根据 s.134A ACP 1967 发布。
SVDP:无罚款纠正机会
SVDP(自愿披露计划)— 2026年7月7日 至 2027年12月31日 期间为电子发票合规问题提供无罚款纠正机会。
尚不知晓的事项
请勿声称“所有外国供应商均获豁免” — 角色因交易类型而异;请参照跨境章节。
常见问题(FAQ)
问:我向外国供应商购买了价值 RM50,000 的商品。谁开具电子发票? 答:外国供应商不在 MyInvois 上开具电子发票;作为马来西亚买方的您开具 self-billed 电子发票。
问:所有小企业都免于电子发票吗? 答:一般而言,如果年营业额低于 RM300万,是的。但如果您拥有非个人股东、子公司或营业额 ≥RM300万 的关联公司/合资企业,则豁免不适用。
问:RM10,000 规则是什么? 答:自 2026年1月1日 起,任何超过 RM10,000 的单笔交易不可合并,需要开具单独电子发票。
问:第 4 阶段何时开始? 答:第 4 阶段(RM300万–RM500万)自 2026年1月1日 起强制,宽限期至 2027年12月31日,罚款执法自 2028年1月1日 起。
词汇表
- 电子发票 — 经 MyInvois 系统验证的电子发票。
- MyInvois — HASiL 官方电子发票系统。
- Self-billed — 由买方(而非供应商)开具的电子发票。
- 营业额 — 企业的年销售收入/收款额。
- SVDP — 针对电子发票合规问题的自愿披露计划。
- s.134A — ACP 1967 中授权 HASiL 发布电子发票指南的条文。
官方来源
以下所有来源于2026年11月8日经过核查。HASiL 官方页面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