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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后的养老金与税务:家属须知

更新:2026年11月8日 事实已经独立核实。

简介

当退休人士或雇员身故,家属可能收到多种款项:派生养老金(derivative pension)、死亡抚恤金,或退休计划提取款。这些款项需要课税吗?谁负责申报并结清逝者的税务?

本文解释与身故相关款项的税务处理,以及遗嘱执行人/继承人对逝者税务的责任。

派生养老金 — 不课税

派生养老金是退休人士身故后由其受扶养人(例如妻子/丈夫)按月领取的养老金款项。根据 HASiL 常见问题:“收到的派生养老金不课税。示例:妻子/丈夫在配偶身故后领取(派生)养老金”(Q34)。

死亡抚恤金 — 全额豁免

因身故或受伤而收到的抚恤金符合全额豁免资格(HASiL《雇主与雇员电子手册》)。

因身故提取私人退休计划(PRS)款项

在55岁前从私人退休计划(PRS)提前提取,须缴8% 最终税 — 但该规定不适用于因身故而提取(或供款人永久离开马来西亚)的情况(HASiL FAQ,Q38)。

逝者截至身故之日的所得

逝者在日历年截至身故之日的所得在逝者本人的表格中申报(例如丈夫的 B 表格)。妻子不得将丈夫的表格作为自己的表格单独填写(B 表格 FAQ,S15/J15)。

遗嘱执行人/继承人责任

身故后,遗产需要处理:

  • 身故日之后产生的遗产所得视为遗嘱执行人(executor)的所得 — s.64(1) ACP 1967:“任何构成逝者遗产一部分的来源,以及该来源在逝者身故日之后产生的任何所得,应视为该逝者遗嘱执行人的来源与所得。”
  • 遗产通过 TP 表格估税,逝者的税务责任在分配前从遗产中结清。
  • 通过 CP57 表格向 HASiL 通知身故(纳税人身故通知书)。

来自研究的 此事项仍在等待 HASiL 的官方确认——在作出决定前,请再次与 HASiL 核实。 注释

常见问题(FAQ)

问:配偶身故后我领取的派生养老金需要课税吗? 答:不需要 — HASiL 表示收到的派生养老金不课税(FAQ Q34)。私人计划(非政府)范围尚未确认 — 此事项仍在等待 HASiL 的官方确认——在作出决定前,请再次与 HASiL 核实。。

问:死亡抚恤金呢? 答:因身故或受伤收到的抚恤金符合全额豁免资格(雇主-雇员电子手册)。

问:因身故提取 PRS 款项需要缴 8% 最终税吗? 答:不需要 — 提前提取的 8% 最终税规定不适用于因身故而提取(或供款人永久离开马来西亚)的情况(FAQ Q38)。

问:谁负责逝者的税务? 答:逝者截至身故之日的所得在逝者本人的表格中申报;身故后的遗产所得视为遗嘱执行人的所得(s.64(1) ACP)并相应估税。税务责任在分配前从遗产中结清;通过 CP57 表格通知身故。

问:妻子可以填写已故丈夫的表格吗? 答:不可以 — 妻子不得将丈夫的表格作为自己的表格填写;丈夫截至身故之日的所得在丈夫的 B 表格中申报。

词汇表

  • CP57 表格 — 纳税人身故通知书。
  • TP 表格 — 遗产估税表格。
  • 死亡抚恤金(Ganjaran kematian) — 因身故/受伤支付的款项;符合全额豁免资格。
  • 派生养老金(Pencen terbitan) — 退休人士身故后按月支付给受扶养人的养老金;不课税。
  • PRS — 私人退休计划。
  • 遗嘱执行人(Wasi / executor) — 管理逝者遗产的人。
  • YA — 课税年度。

官方来源

以下所有来源于2026年11月8日经过核查。HASiL 官方页面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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