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南
副业收入与第二职业:如何与薪资一并申报
更新:2026年11月8日 事实已经独立核实。
简介
您领取薪资并有额外收入 — 补习班、网上销售、e-hailing、佣金、网红、出租或第二份带薪工作。您需要申报吗?用哪份表格?缴了 PCB 就够了吗?
基本原则:所有收入都必须申报。所用表格类型取决于您是否经营业务 — 而非收入来源的数量。
用哪份表格?决定因素:是否有业务
- 有业务(即使很小或年中才开始):只用 B 表格 — 在同一份 B 表格中填入薪资 + 业务收入 + 其他收入。截止日期:6月30日(e-Filing:7月15日)。
- 无业务:BE 表格 — 薪资 + 其他收入(租金、利息等)。截止日期:4月30日(e-Filing:5月15日)。
来源:HASiL — 常见问题(个人)Q11、Q35(R1);2026年 BN 申报计划(R5)。
第二份带薪工作 — 雇佣收入(第13条)
第二份带薪工作是来自另一位雇主的雇佣收入(第13条)。它在申报表中与主要薪资一并申报;每位雇主分别代扣 PCB;收入合并计算。
来源:HASiL — 常见问题(个人)(R1);BE 表格说明注释(R3)。
PCB 作为最终税 — 失去资格
PCB 作为最终税(Cukai Muktamad)(选择不提交所得税申报表)仅在满足以下全部条件时才可用:只有单一雇佣收入来源(第13条);按 KKCP 1994 代扣 PCB(或 PCB 为零);为同一雇主服务;税款不由雇主承担;且未选择合并课税。
因此,副业/第二职业使您失去选择最终税的资格 — 您必须申报。
来源:HASiL — 常见问题(个人)Q31(R1)。
副业业务收入 — 自行评估
业务收入(佣金、补习班、演讲、e-hailing 司机、自由职业、个人代购、网红)属于 ACP 1967 第4(a)段下应纳税的收入。对于副业业务收入:
- 适用自行评估;
- 记录必须保存7年;
- 可能适用 CP500 预缴;
- 开支可按第33/39条扣除(见 perbelanjaan-tidak-boleh-ditolak)。
来源:HASiL — 个人所得税入门(R2);常见问题(个人)(R1)。
网红与社交媒体 — HASiL 2026年1月14日指引
根据《社交媒体网红收入税务处理指引》(HASiL,2026年1月14日),网红来自营销/平台活动的收入一般为业务收入,属 ACP 第4(a)段,除非存在雇佣关系。完全且专一地用于产生总所得的开支可扣除;CP500 的计税基础及付款程序适用。
来源:HASiL — 社交媒体网红指引,2026年1月14日(R4)。
不申报会怎样?
未申报副业收入可能导致追加课税/罚金。记录必须保存7年。
来源:HASiL — 常见问题(个人)Q7–Q10(R1);BE 表格说明注释(R3)。
来自研究的 此事项仍在等待 HASiL 的官方确认——在作出决定前,请再次与 HASiL 核实。 注释
常见问题(FAQ)
问:我领薪资并小规模卖蛋糕。用哪份表格? 答:若您经营业务(即使很小),只用 B 表格 — 在同一份表格中填入薪资 + 业务收入;截止日期 6月30日(e-Filing 7月15日)。
问:我有第二份带薪工作。需要申报吗? 答:需要 — 第二份带薪工作属于雇佣收入(第13条);它与主要薪资一并申报。存在副业收入会失去 PCB 作为最终税的资格 — 您必须申报。
问:网红收入要课税吗? 答:一般来说要 — 网红来自营销/平台活动的收入属于业务收入(ACP 第4(a)段),除非存在雇佣关系(HASiL 2026年1月14日指引)。
问:副业活动的开支可以扣除吗? 答:可以,如果它们完全且专一地用于产生总所得(第33条),且不属于第39条禁止范围。
问:副业收入记录要保存多久? 答:7年。
词汇表
- BNCP — 所得税申报表(Borang Nyata Cukai Pendapatan)。
- CP500 — 业务个人税务预估通知(分期付款)。
- PCB — 每月代扣税(Potongan Cukai Bulanan)。
- 最终税(Cukai Muktamad) — 满足特定条件(单一雇佣来源、同一雇主等)时不提交申报表的选择。
- 第13条 — 雇佣总收入。
- 第4(a)段 — 业务收入。
- YA — 课税年度。
官方来源
以下所有来源于2026年11月8日经过核查。HASiL 官方页面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