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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税务:合伙利润如何征税?

更新:2026年11月8日 事实已经独立核实。

# 合伙企业税务:合伙利润如何征税?

业务、贸易、行业或专业的利润属于应纳税所得;业务包括独资经营和合伙企业。

更新:2026年11月8日 — 经独立事实核查。

  • 审查日期:2026年11月8日
  • 评税年度:所有评税年度(ACP 1967 条文);参考 YA 2025 表格
  • 状态:已发布

合伙企业与所得税

业务、贸易、行业或专业的利润属于应纳税所得;业务包括独资经营和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不是独立的税务实体(按公司含义而言)——合伙收入按合伙企业作为“人”来计算,然后分配给每位合伙人,在各自层面上征税。

来源:2025 年税务建议手册;1967 年所得税法 第55条(见官方来源部分)。

ACP 第55条机制

根据 ACP 第55条,出于税务目的:

  • 合伙企业的业务与资产视为转让给每位合伙人;
  • 临时调整所得("provisional adjusted income")予以分配;
  • “可分利润”("divisible income") = 临时调整所得减去支付给合伙人的报酬与利息合计以及记入合伙账户的个人开支(第55(3)条);
  • 可分金额按生效中的合伙协议分配给合伙人(第55(4)条);
  • 每位合伙人的调整所得 = 其份额 + 相关报酬/利息部分(第55(5)条)。

来源:1967 年所得税法 第55(1)–(6)条(见官方来源部分)。

P 表格(合伙企业申报表)

合伙企业依据 ACP 1967 第86(1)款提交 P 表格 / 合伙企业申报表(e-P)。该表格记录合伙企业名称、成员人数、分配基础及业务确认。

提交 B、P 和 M 表格(经营业务)以及缴付剩余税款的截止日期为每年 6月30日。

来源:官方 e-P 表格;2025 年税务建议手册(见官方来源部分)。

合伙人申报

每位合伙人将其合伙企业收入份额申报在 B 表格(若合伙人为公司则用 C 表格):

  • B2 — 马来西亚来源合伙企业法定所得:HK-1B 工作表第 E/G 金额;B2a = 合伙企业数量;
  • 合伙亏损:B5(结转) / B15(本年);
  • 汇回的外国来源所得:B3 / E 部分。

来源:B 表格说明注释 — YA 2025(见官方来源部分)。

与 PLT 的区别

有限责任合伙企业(PLT/LLP)单独处理(某些目的下如同公司)——请勿与普通合伙企业混淆。PLT 待遇细节此事仍有待 HASiL 官方确认——在作出决定前请重新向 HASiL 核实。——请参考单独指南。

警告

  • 请勿混淆 P 表格(合伙企业)、B 表格(个人合伙人)和 C 表格(公司)。
  • 计算示例必须基于第55条机制并经核实的数字;请勿虚构。
  • 基期中途变更分配协议的影响——第55(4)条机制提及“sharing arrangements (subsisting from time to time)”(不时生效的分配安排);实际示例此事仍有待 HASiL 官方确认——在作出决定前请重新向 HASiL 核实。

延伸阅读

相关指南:B 表格:个体经营税务申报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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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来源

以下所有来源于2026年11月8日经过核查。HASiL 官方页面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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