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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非居民支付的合同款项:预扣税率(s.107A)
更新:2026年11月8日 事实已经独立核实。
简介
您的公司向外国承包商支付项目或服务款项。您需要从该付款中扣除税款吗?在某些情况下,需要 — 根据《1967年所得税法》第 107A 条(ACP)。
本文说明对非居民合同付款的预扣税义务:税率、使用的表格,以及向 LHDN 付款的期限。
什么是 s.107A 预扣税?
预扣税指付款人在源头从支付给收款人的款项中扣除税款,然后将扣除的税款缴给内陆税收局总监(KPHDN)。
对于向非居民支付的合同款项 — 例如不在马来西亚居住的承包商或服务提供商 — 适用的条文是 s.107A ACP。这与利息/特许权使用费(s.109)或其他特殊类别(s.109B)的预扣税不同。
税率:10% 与 3%
根据 HASiL 官方预扣税附表,向非居民支付的合同款项按 10% 和 3% 征收 s.107A 预扣税 — 税率取决于付款类型。
在完整的 s.107A 文本或详细附表得到核实之前,请勿说明某类合同的适用税率。
CP 37A 表格
付款人应使用 CP 37A 表格(Pin. 1/2024) 向 HASiL 缴纳 s.107A 预扣税。
付款期限:一个月内
付款人必须从付款中扣除税款,并在付款后一个月内缴给 KPHDN(预扣税惯例)。
税率可在双重征税协定下调减
如果收款人居住在与马来西亚签有协定的国家,预扣税率可根据《避免双重征税协定》(PPTK/PPPDK)调减 — 涵盖 75 个国家。
收款人的义务
收款人(非居民)仍需申报总收入;扣除的税款会计入收款人的评税中。
警告:勿与其他预扣税混淆
- s.109 — 对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及其他特定付款的预扣税。
- s.109B — 对特殊类别收入的预扣税。
- s.109A — 对公共演艺人员付款的预扣税(15%)。
本文专门针对 s.107A 合同付款。请勿混用此处理方式。
常见问题(FAQ)
问:我需要对外国公司的特许权使用费付款扣税吗? 答:在本文章境下不需要 — 特许权使用费属于 s.109 预扣税,而非 s.107A。这是不同的条文。
问:我何时需要提交 CP 37A 表格? 答:付款人必须在付款后一个月内从付款中扣除税款并缴给 KPHDN。
问:我的合同适用哪个税率:10% 还是 3%? 答:10% vs 3% 的确切情形仍 此事项仍在等待 HASiL 的官方确认——在作出决定前,请再次与 HASiL 核实。 — HASiL 附表列出两种税率,但合同类型细节尚未完整提取。请向 HASiL 或税务顾问确认。
问:如果外国承包商所在国与马来西亚签有协定,税率可以调减吗? 答:可以 — 如果收款人居住在协定国,税率可在 PPTK 下调减(R3)。
词汇表
- 预扣税 — 在源头从支付给收款人的款项中扣除的税款。
- 非居民 — 在马来西亚不具有税务居民身份的个人/公司。
- KPHDN — 内陆税收局总监。
- PPTK/PPPDK — 《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 CP 37A — s.107A 预扣税付款表格。
- s.107A — ACP 1967 中关于向非居民合同付款征收预扣税的条文。
官方来源
以下所有来源于2026年11月8日经过核查。HASiL 官方页面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