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南
雇主提供的住宿:居住场所价值(NTK)与税务
更新:2026年11月8日 事实已经独立核实。
简介
如果您的雇主为您提供房屋、公寓或其他住宿居住——免费或租金低廉——该住宿的价值可能被计入您的雇佣总收入并课税。此价值称为 Nilai Tempat Kediaman(NTK,居住场所价值)。
本文解释 《1967 年所得税法》(ACP 1967)下的法律基础:s.13(1)(b) 适用于实物利益(MBB),s.13(1)(c) 适用于住宿,s.32 确定金额的计算方式。本文不涵盖现金住房津贴(按 s.13(1)(a) 处理——待遇不同)。
法律基础
雇佣总收入包括(s.13(1)(b) ACP)与使用/享有无法转换为金钱的利益/便利(MBB)价值相当的金额——但有特定豁免:
- 医疗/牙科/托儿利益;
- 休假凭单:马来西亚境内每年 ≤3 次(含膳食与住宿);或 1 次境外凭单,最高 RM3,000(限于员工及直系亲属);
- 完全在执行职务过程中使用的利益;
- (c) 款下的利益(住宿——见下文)。
来源:ACP 1967,s.13(1)(b)(R1)。
Nilai Tempat Kediaman(NTK)— s.13(1)(c) 与 s.32
总收入还包括(s.13(1)(c))与使用/享有马来西亚境内住宿(包括雇主占用的场所内的住宿)相关的金额,无论免费提供与否。
金额确定方式(s.32(2) ACP):
| 住宿情况 | 金额 |
|---|---|
| 一般(其他场所) | “defined value(规定价值)”或 s.13(1)(a) 雇佣总收入的 30%(含 s.25/28) — 以较低者为准 |
| 酒店、宿舍、类似场所;种植园/森林;或未课物业税的评税区内场所 | s.13(1)(a) 总收入的 3% |
| 受控公司董事(s.32(3)(a)) | “defined value”(若与其他员工共用,则为合理份额) |
重要 — 请勿仅笼统使用 30%。 实际公式是 “defined value”或 30%,以较低者为准;酒店/宿舍/种植园/森林/未评税类别使用 3%。
附加规则(s.32(3)):
- 若仅部分期间 — 按比例减少;
- 若共用 / 被要求居住 / 因接待需要更大场所 — “defined value”或 30%,以较低者为准;
- 计算基础不包括与取得股权(ESOS)权利相关的金额 — s.32(4)。
来源:ACP 1967,s.32(2)–(4)(R1)。
什么是“defined value”?
“defined value”的定义(s.2 ACP):
- (a) 如果场所已出租且不受租金管制法约束 → 若不带家具且在独立双方之间,将支付的租金;
- (b) 否则 → 评税价值(rateable value),若无,则为经济租金(economic rent)。
来源:ACP 1967,s.2(R1)。
HASiL 行政来源
HASiL 为这些计算发布行政指引:
- B 表格说明注释 YA 2025 就 NTK 引用 《第 3/2005 号公共裁定》(原版及修订版)(工作表 HK-2.5/附录 B4),就 MBB 引用 《第 11/2019 号公共裁定》(HK-2.4/附录 B3)。
- HASiL T2025 培训材料(EA/E) 列出与 s.32 一致的 NTK 价值类别:第一类(酒店/宿舍/种植园/森林/未评税)3%;第二类(其他场所)30% 或指定价值,以较低者为准;第三类(受控公司董事)场所指定价值。
来源:HASiL — B 表格说明注释 YA 2025;T2025 材料(R2、R3)。
研究中的 此事项仍在等待 HASiL 的官方确认——在作出决定前,请再次与 HASiL 核实。 注
简单示例
示例 1:Mina 女士的雇佣总收入(s.13(1)(a))为每年 RM60,000。雇主提供普通住宅(非酒店/宿舍/种植园)。独立双方之间将支付的租金(defined value)为每年 RM9,000。
- 30% × RM60,000 = RM18,000;
- Defined value = RM9,000;
- NTK = RM9,000(以较低者为准)。
示例 2:Lim 先生住在雇主在厂区内提供的宿舍。s.13(1)(a) 总收入为每年 RM48,000。
- 宿舍类别 → 3% × RM48,000 = RM1,440/年。
(这些示例仅供说明 — 事实核查必须通过官方来源确认数字。)
常见问题(FAQ)
问:我住在雇主房屋里且不付租金,会被课税吗? 答:会 — 住宿价值(NTK)计入 s.13(1)(c) 下的雇佣总收入,并按 s.32 计算(defined value 或 30%,以较低者为准;酒店/宿舍/种植园/森林/未评税类别为 3%)。
问:现金住房津贴与雇主提供的住宿有何区别? 答:现金住房津贴按 s.13(1)(a) 处理(附加利益——待遇不同)。雇主提供的住宿按 s.13(1)(c)/s.32(NTK)处理。请勿混淆两者。
问:我是受控公司董事,住在公司房屋里。其价值如何计算? 答:根据 s.32(3)(a),金额 = “defined value”(若共用则为合理份额);若仅部分期间,按比例减少。请通过 HASiL 或税务顾问确认您的情况。
问:该价值需要在 EA 表格中报告吗? 答:MBB 价值(含 NTK)由雇主在雇佣报酬报表(EA/EC 表格)中报告。请通过 HASiL 官方来源确认报告细节。
术语表
- MBB — 实物利益;无法转换为金钱的利益。
- NTK — Nilai Tempat Kediaman(居住场所价值)。
- Defined value — 根据 s.2 ACP 确定的价值(独立双方租金 / 评税价值 / 经济租金)。
- 评税价值(rateable value) — 相关当局用于物业税的价值。
- ACP 1967 — 《1967 年所得税法》。
- YA — 评税年度。
官方来源
以下所有来源于2026年11月8日经过核查。HASiL 官方页面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