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南
出租房间与度假住宿:税务处理
更新:2026年11月8日 事实已经独立核实。
短期租金收入是否征税?
是的。出租房产的收入 — 包括出租房产的一部分,如 房屋内的房间,或 度假住宿/寄宿家庭 — 在马来西亚是须缴纳所得税的收入。关键问题不是“是否征税”,而是 如何分类,因为分类决定表格、开始日期和可扣除的开支。
分类:s.4(d)(被动)vs s.4(a)(业务)
| 情况 | 分类 | 表格 |
|---|---|---|
| 被动出租 — 未主动提供维护/支持服务 | s.4(d) — 房产收入 | BE 表格(B3 格 — 租金) |
| 出租并全面、主动提供服务(例如清洁、早餐、每日服务) | s.4(a) — 业务 | B 表格 |
这一区别很重要,因为:
- 对于 s.4(d),租金收入在 BE 表格的租金格申报。
- 对于 s.4(a),收入作为业务利润在 B 表格申报,适用业务开支规则。
出租房产的一部分(房间)
HASiL 在公共裁决第 4/2011 号中阐明,“出租不动产”包括出租房产的一部分,例如房屋中的房间。因此,出租房间仍属于房产收入税范围([R1] §3.4)。
收入的开始日期
- 对于 s.4(d)(房产):当房产 首次出租 时开始计入收入([R1] §6.1–6.2)。
- 对于 s.4(a)(业务):当房产 准备好出租(ready for letting)时开始计入收入。
可扣除的开支
与产生租金收入 直接相关 且在 租赁期内 发生的开支可根据 1967 年所得税法 s.33(1) 扣除。示例:门牌税(cukai pintu)、火灾保险、房产贷款利息、维护以及房东承担的公用事业费用。
不可 扣除的开支包括:
- 获取 首位租户 的成本([R1] §8.3)。
- 房产 开始出租前 的开支 — 须按比例调整([R1] §8.5)。
- 资本性或个人性质的开支,或 1967 年所得税法 s.39(1) 禁止的开支。
短期出租/寄宿家庭 — 是否有专门裁决?
在本次审查中,官方来源中 未发现 针对 Airbnb 或寄宿家庭等平台的 专门裁决;税务处理取决于事实 — 尤其是所提供的服务是 全面且主动(业务)还是被动(房产)此事项仍在等待 HASiL 的官方确认——在作出决定前,请再次与 HASiL 核实。,直至专门裁决/指南发布。
简单示例
Ahmad 出租自己房屋中的两个房间,不提供任何附加服务。租金收入在 BE 表格中作为房产收入(s.4(d))申报。他可以扣除相关的门牌税、保险和维护开支。
总结
- 短期租金收入(房间/度假住宿)应税。
- 确定分类:被动 → s.4(d)(BE B3);主动服务 → s.4(a)(B 表格)。
- 保留相关开支记录;不要扣除出租前成本或获取首位租户的成本。
- 若不确定您的活动是否属于“业务”,请咨询 HASiL 或税务顾问。
官方来源
| # | 来源 | URL | 审查日期 | YA |
|---|---|---|---|---|
| R1 | HASiL — 公共裁决第 4/2011 号:不动产租金收入(官方 PDF) | https://www.hasil.gov.my/wp-content/uploads/KU04_2011.pdf | 2026-11-08 | 所有课税年度(持续性裁决) |
| R2 | 1967 年所得税法(第53号法)— s.4(a)、s.4(d)、s.33(1)、s.39(1) | https://www.hasil.gov.my/wp-content/uploads/20240521-akta-cukai-pendapatan-1967-akta-53.pdf | 2026-11-08 | 所有课税年度(法律引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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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来源
以下所有来源于2026年11月8日经过核查。HASiL 官方页面与文件: